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比賽規則
漆彈運動比賽規則(2010年版)
目錄
第一章:比賽概要
第一條:通則
第二章:球場及器材
第二條:球場規格
第三條:球場設備
第四條:器材規格
第四條之一:漆彈槍
第四條之二:防護裝備
第四條之三:衣服
第四條之四:漆彈球
第四條之五:其它
第五條:設備及器材的核准
第三章:裁判守則及手勢
第六條:裁判長及主審
第七條:裁判員
第八條:裁判手勢
第四章:比賽
第九條:比賽開始
第十條:比賽期間
第十一條:中彈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球員與中彈
第十一條之二:陣亡
第十二條:比賽的暫停
第十三條:比賽的結束
第十四條:離場程序
第五章:檢定槍與出速
第十四條:測速規定
第十五條:賽前漆彈檢查
第十六條:場內測速
第六章:得分及違例規定
第十七條:得分項目
第十七條之一:得分(獲勝分數)
第十七條之二:計分單
第十七條之三:棄權
第十七條之四:同分
第十八條:違例項目
第十八條之一:中彈違規
第十八條之二:擦拭
第十八條之三:干涉
第十九條:處罰
第十九條之一:口頭警告
第十九條之二:判決球員陣亡
第十九條之三:1拉1的條例
第十九條之四:1拉2的條例
第十九條之五:1拉3的條例
第二十條:額外處罰
第二十一條:因嚴重的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所導致的停權、驅逐、取消資格以及罰款等
第七章:隊伍禮儀
第二十二條:隊伍禮儀第
第八章:規則修改
第二十三條:規則修改
第二十四條:最新的規則修改:
單局比賽制(M5)規則大綱
循環比賽制(M7)規則大綱
第一章 比賽概要
第一條 通則
1-1 漆彈比賽是兩隊各有相等人數,在標準賽場內攜帶漆彈槍及穿戴安全面罩出場的比賽,比賽時企圖攻入對方陣地奪旗並達陣,並儘量射擊殲滅對隊防止其奪旗或達陣。
1-2 漆彈比賽嚴格限制球員使用漆彈槍之裝備,出速必須低於300英呎每秒。若因為場地的安全考慮,主辦單位可以指定更低的出速上限。
1-3 球員應重視漆彈運動精神,並熟悉規則與服從賽場裁判判決。
1-4 本比賽規則未盡條款,賽事主辦單位可依實際需求做適度補充。
1-5 競賽方式區分:循環競賽制(M7)及單局競賽制(M5)。
第二章:球場及器材
第二條 球場規格
2-1 一個比賽場地定義為平坦,水平的區域,表層經過整理以降低傷害,並且場地周圍完全使用協會認可的圍網包圍賽場以確保安全。
賽場大小與需求:
單局競賽制(M5): 46x38公尺以上,至少25個掩體。
循環競賽制(M7): 46x38公尺以上,至少35個掩體。
掩體距離場地邊線至少1.5公尺,場地邊線應標示清晰可見,且距離圍網至少1.5公尺。
2-2 球場四周應架設高度最低應大於3公尺以上,直徑少於4mm網孔的安全圍網。圍網應牢固且張緊,並設有裁判及選手帳篷區及進出口。
2-3 左右底線需設置出發區旗幟站,旗幟站(出發板)寬度至少2公尺,高1.8公尺,且放置於場地後方邊線的中間位置,並於出發區設置旗幟或電子式鳴聲裝置(氣體式亦可;氣體需為高壓空氣或二氧化碳)。
2-4 比賽區域內的掩體應使用協會認可之充氣式掩體,兩隊的掩體的數量、大小應相等,擺放的位置應等距對稱。
2-5 隊伍與其成員不可以任何方式於任何時間改變任何場地,比賽中故意改變場地將導致該名球員陣亡。
第三條 球場設備
3-1 安全圍網如2-2說明。
3-2 如達陣方式為設置旗幟時,旗幟需有兩色(一般為紅、藍色)且長大於60公分寬大於30公分,如為電子式或氣體式鳴聲裝置其開關需固定妥當且不得設置於離地150公分以下。
3-3 計時器與馬錶各一個以上。
3-4 信號:準備兩種不同,且能發出極大聲響的信號。
3-5 紀錄表(計分使用)。
3-6 測速器二個,使用雷達測速較適宜。
3-7 掩體若干數量如2-1說明。
第四條 器材規格
漆彈比賽球員必須使用經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此核准申請應由會員球隊、會員協會或製造廠商提出。出賽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第四條之一 漆彈槍
4-1-1 球員下場比賽僅可使用單一零點68英吋口徑的漆彈槍,由單一槍管與擊發系統所組成。禁止使用雙作動扳機。
4-1-2 漆彈槍射率將限制為10bps(與millennium 及PSP相同的射率限制):
*前三發必須僅為半自動模式。
*漆彈槍將被限制在射率每秒10顆,定義為連續兩發射擊的時間不可低於95ms (射率計量器讀取為10。5bps或低於 = 合法;射率計量器讀取為10。6bps或高於 = 不合法)。
*僅有當達到5bps且持續保持時追彈才會啟動與維持。然後漆彈槍可以10bps連發。 一但扳機停止運作,僅能額外有1顆漆彈擊發。
說明:5bps追彈的啟動/維持並不需依規律觸碰,而是與扳機做動的時間間隔有關,間隔必須至少相等於5bps。扳機第三發與第四發的間隔少於200ms時(前三發僅為半自動),漆彈槍將可啟動追彈至10bps。
4-1-3 電子擊發系統的漆彈槍必須固定於協會認可比賽模式,球員不能於賽場內調整。漆彈槍具備除了協會允許的模式外不可使用其他模式。
4-1-4 所有具備任何形式可外部調整射速的漆彈槍都必須修改使其於比賽進行中不易調整。
4-1-5 漆彈槍的槍管可配備膛線或準星,但不可有消音管與電子裝置之瞄準具。每個球員於場地內僅允許持有一支槍管。
4-1-6 球員不可使用布,合成橡膠,或其他材質蓋住彈斗或漆彈槍。基於安全考量,僅高壓氣瓶允許使用合成橡膠的氣瓶套。
4-1-7 於比賽場內或任何比賽場附近,一但漆彈槍裝上了氣瓶,槍管套必須隨時戴上,對此要求唯一的特例為:
*於測速區進行測速。
*專為試射所設置的地點。
*於比賽開始前裁判指示球員取下槍管套後。
*違反遵守槍管套使用將導致該球員的隊伍隊長接獲正式的首次違反警告,第二次違反時違反的隊伍成員將不予以參賽。比賽當中球員必須隨時攜帶槍管套於需要時使用。
4-1-8 漆彈槍上的貼紙限制在一邊一張5x10公分,貼紙的顏色不可有橘色。
第四條之二 防護裝備
4-2-1 於需要戴面罩的區域內,球員與所有人所使用的面罩必須為專為漆彈所生產使用,且維持良好的狀態與未受損的鏡片。面罩必須符合或達到ASTM標準。
4-2-2 於漆彈槍允許射擊的區域內,面罩必須隨時戴上,違反規定將導致該球員的隊伍隊長接獲正式的首次違反警告。第二次違反時違反的隊伍成員將不予以參賽。
4-2-3 球員、工作人員以及所有在場內的人員,均需戴上原廠的安全面罩。安全面罩須能有效全罩保護臉部正面及耳朵。不允許顛倒或向上扭轉或以任何方式變更該面罩原本的形狀。
4-2-4 球員可穿戴單層的前臂與肘部防護,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此防護可穿戴於服裝之外或服裝內。
4-2-3 球員可穿戴單層的小腿骨與膝蓋的防護,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此防護可穿戴於服裝之外或服裝內。
4-2-4 球員可穿側滑短褲,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
1。男性球員可穿著鼠蹊防護,而女性球員可穿著胸部防護,該防護為針對漆彈使用所生產,而漆彈球撞擊時確實可破裂於該防護上。
2。球員被鼓勵穿戴由合成橡膠所構成,尺寸適中,環繞整個脖子的頸部防護,整個厚度不超過2公分。圍巾以及類似材質的布料是禁止的。
3。球員被鼓勵穿戴頭部防護以保護頭蓋骨部分為目的,厚度不超過1公分。
4。面罩上不允許黏貼貼紙。
第四條之三 衣服
4-3-1 每位球員僅可穿著兩層的服裝,除非氣溫已由官方發布將低於10度,於此狀況下可穿著三層的服裝。球員必須穿著長褲以及長袖上衣。
4-3-2 球員隊服不可有橘色與黃色。球員隊服若有白色必須是要乾淨的,若有太多的污渍,裁判可要求更換隊服。
4-3-3 球員的服裝包含長褲與上衣必須不可有裂縫,必須合身不可過大。球員不可穿著以高吸水成分如毛氈或羊毛,或過度護墊及光滑種類如尼龍或橡膠所製造的長褲或上衣。
4-3-4服裝上補強的部位為兩層布料相互車縫在一起,因此該部位算是兩層。
4-3-5球員不可穿著有鐵片或鐵釘的鞋子。
4-3-6上衣必須塞到長褲或彈包腰帶內。
4-3-7球員可帶1雙具有護墊的手套。
4-3-8球員可佩帶頭巾或帽,但不超過肩膀下方1公分。
4-3-9防汗頭巾僅允許使用頭帶,只要不超過5公分寬與1公分厚。
4-3-10若球員於比賽中被發現穿著違反規定的服裝將被判陣亡。
第四條之四 漆彈球
4-4-1 漆彈球必須向協會認可之漆彈商購買。所有於比賽中使用的漆彈球必須有協會建檔的原料安全資料表。比賽所使用的漆彈球必須遵守ASTM標準並符合聯盟的不殘留規範。
4-4-2 彈汁為紅色或粉紅色的漆彈球是禁止使用。
第四條之五 其它
4-5-1彈斗不可使用全透明且必須以單色製造,允許煙薰色(半透明或霧狀)的彈斗。於彈斗或其他進彈裝置上的貼紙將不被允許,除非該貼紙為5x10cm於彈斗兩邊各一。 貼紙的顏色不可有橘色。透明彈斗蓋為允許的。
4-5-2球員可攜帶任何數量的彈包(袋)、彈桶,但不可有額外的氣瓶或彈斗。
4-5-3兩個生存的球員可相互交換裝備(自由裝備)。
4-5-4背心和彈包不可有護墊設計。
第五條 設備及器材的核准
5-1 球員除應使用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外,大會開始前及每場比賽前都必須依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施檢驗。
5-2 非屬於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已核准的器材型號必須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並取得全體領隊的同意再經裁判長的核准才能使用。
5-3 舉辦比賽的場地與場地設備,應於比賽前報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會同勘查與檢驗。
5-4 屬於球員個人用品應符合第四條的規定,若有規定之外的物品或有所爭議,則由該場比賽主裁判裁決。
第三章 裁判守則及手勢
第六條 裁判長及主審
6-1 主審應依據規則及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所決議正式頒佈之釋義執行比賽工作。
6-2 任何隊伍無法或拒絕履行本章節所制定的裁判義務將受到處罰。協會的裁判長將對該隊伍實施制裁。裁判長有權將裁判分數減至0分。
6-3 場內所有的決定與判決都將由該場地的主裁判再次審核。主裁判將做出最終的所有決定與判決,且非該主裁判不得再復審與更改。
第七條 裁判員
7-1 每個賽場將安排最少8名場內裁判外加1名主裁判,所有場內裁判與主裁判都直接由裁判長支配。
7-2 僅有經過每個場地主裁判授權的場內裁判,才能允許於該場內做判決。
7-3 裁判將穿著黑白直條紋上衣,使裁判與球員有所區隔。
7-4 所有裁判應需徹底了解此比賽規則與規定,且應盡全力履行裁判的義務。所有裁判均需盡責並以公正的態度做出判決。假如任何裁判被發現於擔任裁判期間不公,該人員將於剩餘的比賽中被除名。
7-5 裁判有權依球員的健康與運動精神,決定球員是否適合繼續比賽。
7-6 裁判不會於比賽中提供資訊給隊伍,除了關於安全事件、警告、中立與陣亡。
7-7 於比賽期間,裁判不得藉由動作或其他意向故意暴露或隱瞞球員的位置。裁判亦不得妨礙比賽的進行。
7-8 裁判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及加以變更。
7-9 裁判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7-10 檢測員與記錄員應置於場地入口處,檢查所有球員入場及出場器材,尤其嚴格檢查槍口出速與安全面罩。
第八條 裁判手勢
8-1 陣亡:球員陣亡時裁判將以一手放於頭頂而另一手指向陣亡球員給予陣亡手勢。然後裁判將拉掉球員的臂章(如果有使用的話)。裁判判定球員陣亡並給予陣亡手勢後,無法再讓球員放回。
8-2 安全/未陣亡:裁判將舉起手或毛巾於空中以繞圈的方式表示該球員並無有效的中彈,且尚未陣亡。
8-3 中立-裁判觸碰該名球員喊 "中立"並一手握另一隻手高於頭頂,向對手隊伍做出"停止射擊"的手勢。然後裁判將檢查該球員後做出安全/陣亡的判決。中立的判決由裁判自行斟酌,在不易檢查球員中彈的特殊情況下實施。
8-4 1拉1;1拉2;1拉3處罰手勢:裁判將對違規的球員先做出陣亡的手勢,然後雙手握拳於身體前上下擺動代表因違規所導致的陣亡處罰。裁判將同時口頭告知該處罰(1拉1;1拉2;1拉3)。
第四章 比賽
第九條 比賽開始
9-1 旗幟(出發)站的選擇將於比賽開始前以擲銅板(或猜拳)方式決定。於3戰兩勝制以上的比賽時,僅有第一場比賽擲銅板,下一場自動換邊。
9-2 比賽準備開始時,球員於場地邊線內將槍口觸碰旗幟站的前面。任何球員於比賽開始時未將槍口觸碰旗幟站的前面將因錯誤的開始而被判陣亡。
9-3 比賽開始的程序如下:
裁判確認雙方隊伍已就緒後將比賽開始。裁判宣布『取下槍管套』(此時可試槍對地射擊)球員取下他們的槍管套後必須隨身攜帶。然後宣布比賽開始的方式如下: (需確認雙方隊伍都聽的到)裁判大聲宣布 『3-2-1- 倒數 10秒』(準確的10秒鐘後),裁判配合口令及手勢-大喊GO!GO!GO!(或一長聲響笛),比賽開始!
第十條 比賽期間
10-1 旗幟應該最少30公分寬60公分長。每個場地應該有兩組對比色的兩個旗幟。兩邊的旗幟站裁判應攜帶每個顏色的第二面旗幟,於比賽中當發生重新掛旗時能夠立即的重新掛旗。
10-2 奪旗者
10-2-1 一旦比賽開始前隊伍的旗幟掛於旗幟站,隊伍不可觸碰旗幟。球員觸碰自己的旗幟使其不易被對手取下將導致被判陣亡。
10-2-2 攜帶旗幟的球員必須將旗幟拿在手上並可看到整面旗幟。球員不可企圖以任何方式遮蔽或掩飾旗幟。無法依此將導致攜帶旗幟的球員被判陣亡。
10-2-3 旗幟可經由存活的球員傳遞給存活的球員。
10-2-4 若球員於奪取旗幟後遭到陣亡,裁判將取回該旗幟並將替代的旗幟掛於原本的旗幟站。
10-3 任何一方球隊優先將旗子成功帶離旗堡區,稱為優先奪旗。
10-4 球員將旗子成功的帶到對隊出發的陣地區或至對隊出發的陣地區按鈴,稱為達陣。
10-5 達陣
10-5-1 當球員於隊伍的旗幟站完成掛旗,旗幟站裁判將立即喊〝時間暫停〞(〝Time〞),而此時計時將停止。當掛旗時(無論完成或未完成)比賽將自動暫停,球員不可離開他的位置。掛旗的人將被中彈檢查並測速。
10-5-2 若掛旗者被檢查出有中彈或射速超過每秒300英尺時,旗幟站裁判將給予處罰並且告知對面的旗幟站裁判重新掛旗。備用的旗幟將被掛在旗幟站上。主裁判將告知球員剩餘的時間並於10秒後,依照〝比賽開始〞章節內所敘述,作出〝比賽開始〞的手勢將比賽繼續開始。
10-5-3 若掛旗者將對手的旗幟掛於自己的旗幟站後並無問題,即完成掛旗動作。
10-6 中彈檢查
10-6-1 中彈檢查由裁判來執行,目的為確認漆彈球是否擊中球員並留下中彈痕跡。
10-6-2 當裁判看到球員被擊中或漆彈球直接打進球員所佔據的位置,而被擊中的部位裁判無法直接看到是否有破彈,或是裁判被另外的裁判要求去檢查時,該裁判將進行中彈檢查。
10-6-3 當球員要求中彈檢查時,裁判可以但並非一定要去檢查。
10-7 中立檢查
10-7-1 裁判將盡力執行中彈檢查而盡量不做〝中立檢查〞。當裁判於考量認為沒有其他方法做出公平的判決來判定球員是否陣亡時,可宣告該球員〝中立〞。
10-7-2 裁判將站在球員旁邊或直接站在球員前面大喊〝中立〞,並一手握另一隻手或以毛巾高於頭頂向對手隊伍做出 〝停止射擊〞的手勢。然後裁判將盡快檢查該球員後做出安全/陣亡的判決。
10-7-3 球員被判中立期間的中彈均不算陣亡,且不可移動超過1.5公尺。
10-7-4 裁判可移動中立球員的裝備或要求該球員露出額外的區域供檢查。若裁判指示球員起身以方便檢查,裁判將指示球員背向對手,使該中立的球員無法觀察對手的位置。
10-7-5 攜帶旗幟的球員不會因為要中彈檢查而被要求停止與宣告〝中立〞。
10-7-6 未被宣告中立的球員被檢查時中彈將被判陣亡。
第十一條 中彈規定
11-1 當一顆漆彈球由生存球員的漆彈槍射出,擊中一名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並破裂留下中彈痕跡,無論痕跡的大小該球員即被判陣亡。
*若漆彈球擊中一名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並未破裂留下中彈痕跡,則該球員並未陣亡。
*若球員被對方陣亡的人員擊中並留下中彈痕跡,該球員並未陣亡。
*若漆彈球先擊中物體並破裂後的彈汁噴到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該球員並未陣亡。
*當裁判沒看到球員的中彈痕跡是如何而來的,該球員將被判陣亡。 一般來說,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中彈痕跡是相當明確的且呈現出是直接中彈,而非髒污、潑到、噴到、跪下時壓到或座到漆彈球,且至少為10元硬幣大小(大約直徑2.5公分),該痕跡將被視為有效的中彈。
*於比賽中雙方的兩個球員若同時中彈並留下痕跡,或裁判無法確定何者先中彈並留下痕跡時,雙方球員將被判陣亡。
*當裁判發現因髒污、潑到、噴到、跪下時壓到或座到漆彈球所造成的痕跡,裁判會盡可能的幫球員擦拭掉。若球員身上有此痕跡而繼續射擊,該球員可能冒著類似有效中彈的風險而被判陣亡。
第十一條之一 球員與中彈
11-1-1 球員有察覺中彈的責任。
11-1-2 如果球員中彈應立即停止射擊並以手勢表示自己陣亡。未依此方式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3 如果球員中彈的位置無法自我檢查時(例如帽沿、喉部、背部、彈包),該球員應立即停止射擊並請裁判進行中彈檢查。未依此方式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4 當球員於移動中中彈,可繼續朝最近的掩體前進,無論該球員與最近的對手之間是否有這樣的掩體,不包含對方球員正在使用的掩體。否則該球員應立即停止該移動並轉身遠離對手。於到達掩體後該球員應立即自我檢查是否中彈、射擊、就位、溝通而沒有立即檢查中彈與作出陣亡手勢,若確實中彈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5 當球員中彈的位置可以自我檢查時,不可要求裁判中彈檢查。於此狀況下要求中彈檢查將視為中彈違規。
第十一條之二 陣亡
11-2-1 球員從地上撿漆彈球射擊將被判陣亡。
11-2-2 球員身體的任何部位或是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東西碰到場地邊線外的地方將被判陣亡。球員若將做為邊線使用的繩索或圍欄推出,將被判陣亡。邊線的標記將被視為場內。
11-2-3 若球員面罩掀脫或掉了,將被判陣亡。
11-2-4 球員被發現於場內持有工具或其他禁止的裝備,或是在做違反漆彈槍規則的動作將被立即判定陣亡。
11-2-5 球員進入場內所攜帶的任何裝備若掉落離球員超過2公尺,除了通槍條或用於裝漆彈球的彈桶,該球員將立即被判陣亡。
11-2-6 球員表現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時將被判陣亡。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包含:
*不服從裁判的判決。
*以方法故意的躲避裁判使其無法進行場內測速或無法進行判決。
*蓄意對裁判射擊。
*惡意的對明顯已經陣亡的球員射擊,企圖造成受傷或威嚇。
*過度的射擊,定義為超過合理射擊對方使其陣亡。
*以要求中彈檢查的方式轉移裁判對自己或隊友的檢查或利用裁判得知對手的位置。
*對任何球員,觀眾或裁判做語言的辱罵。
*有意圖以及不友善的對任何人做肢體上的接觸。以上適用額外的處罰。
11-2-7 球員本身未重彈,但可能因隊友違反以下的規定而遭到裁判處罰被判陣亡。
11-2-8 球員有責任移除先前的中彈痕跡或於比賽開始前告知裁判討論出處理的方法,而不至於導致該球員遭到陣亡判決。
11-2-9 陣亡的球員於陣亡時應立即:
*做出陣亡的手勢(高舉漆彈槍並搖晃),將一手放置於頭頂直到該球員進入陣亡區。
*離開場地並將陣亡時身上所攜帶的所有裝備帶離,並以最直接的路徑離開朝陣亡區或任何其他由裁判所指示的路徑。球員選擇非最直接的路徑且該路徑意圖隱瞞對手陣亡,或球員拒絕遵循裁判指示的路徑離開場地將被視為〝中彈違規〞。
*陣亡人員的漆彈槍放於指定放置地點,電源不關閉(彈斗電源可關閉)。
*進入陣亡區直到裁判指示才可以離開。
*一旦裁判指示可以離開時,應將漆彈槍的槍管套戴上。球員違反此章節的規則將被視為中彈違規,且將給予適當的處罰。
11-2-10 陣亡人員不可以交談或以其他方式溝通。尤其是球員不可大喊〝陣亡〞企圖讓隊友知道, 或是陣亡後指對手。裁判若認為球員以任何的方式企圖告訴隊友陣亡,將被視為中彈違規。
第十二條 比賽的暫停
12-1 比賽僅會因緊急狀況而暫停,危險的天氣條件及違反安全之狀況及其他〝環境不定因素〞或場內的肢體衝突。
12-2 當裁判錯誤或溝通不良所導致比賽不正確開始的情況下,主裁判將停止比賽並重新開始,當比賽不算當從未開始過。
12-3 當比賽暫停時,場內所有裁判將記住場內球員所在的位置並確保球員待在原地。一但導致比 賽暫停的原因已排除或解決,所有存活的球員與旗幟都由場內裁判安置於正確的位置,主裁判將依照比賽開始的程序重新開始。
12-4 比賽暫停的方式將由裁判喊〝比賽暫停〞。當聽到〝比賽暫停〞,每位球員必須回到原本的位置。
12-5 比賽時間將由主裁判或指定的裁判以倒數計時器來計時。比賽中因突發狀況導致比賽必須中斷時,主裁判或其他場內裁判將停止比賽計時。當比賽依照〝比賽開始程序〞重新開始時,比賽時間將繼續倒數計時。
第十三條 比賽的結束
13-1 任何比賽結束的情況都需由主裁判宣布〝比賽結束〞(或Game Over)才代表比賽正式結束。儘管如此,球員以及他們的裝備於宣布〝比賽結束〞至離開場地前,仍可被要求檢查。
13-2 比賽結束的判定有以下幾點:
*完成掛旗達陣。
*場內雙方所有球員都陣亡。
*比賽時間到。
13-3 當比賽時間到了或旗幟裁判宣告掛旗的球員無中彈且完成達陣,主裁判將與所有場內裁判確認後宣告〝比賽結束〞。
第十四條 離場程序
14-1 陣亡的球員需於指定的區域(陣亡區)等待,即使比賽已宣告〝比賽結束〞仍需等裁判指令才可離開。
14-2 比賽結束時,所有存活的球員均須找最近的場內裁判做檢查。球員可以關掉電動彈斗但不可關掉漆彈槍電源。此時裁判將對球員進行中彈檢查,若有發現中彈,主裁判將被告知以進行適當的處罰。球員若未進行中彈檢查將視為陣亡。
14-3 球員未經場內裁判允許,不得擅自重回場內。
第五章 檢定槍與出速
第十五條 測速規定
15-1 場內的所有裁判有權對可能射速提升或射率超過的漆彈槍隨時進行測速。裁判將在影響球員比賽最小的情況下執行場內測速。
15-2 球員的漆彈槍於比賽進行中,測速為每秒300英尺或更低,射率低於或等於65ms將可繼續比賽而不會被判陣亡或處罰。
15-3 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00英尺但低於或等於每秒310英尺,將被判陣亡。
15-4 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10英尺但低於或等於每秒325英尺,將被判陣亡並外加1拉1 的處罰。
15-5 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25英尺,將被判陣亡並外加1拉2的處罰。
15-6 球員的漆彈槍射率低於65ms,將被判陣亡並於剩餘的比賽遭停權。
15-7 所有場內的測速結果將受處罰時,裁判將把測速結果呈現給球員看。
15-8 球員於比賽中被發現調整漆彈槍,除非在清理槍管內,彈斗或彈頸的彈汁,否則將被判陣亡。以任何方式操作按鈕都僅能經由裁判的同意後進行。
第十六條 賽前漆彈檢查
16-1 每個球員的漆彈槍於所有比賽前都需經過賽前檢查,依照漆彈槍規則進行測速與檢查。隊伍需至少於比賽前10分鐘至該比賽場的測槍區報到。
16-2 雷達測速器為正式的測速器。每個場地內可能會有多個測速器,當某個測速器發生問題時可由另外的測速器替代。
16-3 測速裁判將拿球員的漆彈槍做以下檢查:
1、檢查槍管,彈頸或彈斗是否有異狀。
2、檢查是否有任何裝置、部位、按鍵及調整鈕可讓球員於場內,在不需工具的情況下增加射速或更改模式。
16-4 當漆彈槍通過上述的檢查後,該漆彈槍將進行扳機電閘敏感度、偷跑、射速、射率以及不合法模式的檢查。
16-5漆彈槍檢查程序
*扳機電閘敏感度測試:漆彈槍將以拍打或震動的方式測試。握住漆彈槍主槍身後端,拍打氣瓶或彈斗。扳機將不會被觸碰。如果於此測試中會造成漆彈槍擊發,即代表扳機過於靈敏。
*〝漆彈槍偷跑〞測試:所有漆彈槍將進行扳機〝偷跑〞測試。漆彈槍將被快速的擊發。測試人員將快速的擊發並瞬間停止扣扳機。任何漆彈槍於停止扣扳機後於最多100ms內超過1顆擊發將被視為〝偷跑〞而不允許於場內使用。
*漆彈槍射速測試:所有漆彈槍於進場前將進行測速。允許的最高射速為每秒300英尺。槍彈槍將於雷達測速器上進行測速。
16-6於時間許可下,球員的漆彈槍無法通過檢查將被告知並給予一次機會補救。
16-7球員於比賽開始前無法使漆彈槍符合規定將可選擇不攜帶漆彈槍進場比賽。
16-8通過測試的球員將被安置於測槍區鄰近受管制的區域內。此區域將由裁判或其他大會人員監督。通過測試的球員不可離開此區域,除非與裁判進入場內。在未經裁判的許可下,隊伍人員不可將漆彈槍或工具交給在場內或此區域的球員。
16-9 主裁判有權對所有漆彈槍進行更嚴格的檢查以符合漆彈槍規定。
第六章 得分及違例規定
第十七條 得分項目
第十七條之一 得分(獲勝分數)
17-1-1 比賽計分方式將以下列方式給分:
*隊伍於有效的掛旗後將獲得3分的獲勝分數。
*隊伍於旗幟運送中將獲得2分的獲勝分數。旗幟運送中發生於比賽結束時對方的旗幟由存的球員持有。若雙方都持有對方的旗幟,2分的獲勝分數將僅給先取得對方旗幟的隊伍。
*平手時雙方隊伍各獲得1分的分數。任何比賽結束時沒有旗幟被奪取或攜帶旗幟的人員陣亡(未完成達陣)都視為平手。
*輸的隊伍將獲得0分。
*隊伍將同時獲得陣亡差的分數(Elimination Difference PointsE/D比數)。
*陣亡差的分數計算方式為比賽結束時,雙方存活人員的數量比。
*陣亡差的分數僅用於當隊伍中出現同分時。例:A隊存活3員 B隊存活0員;A隊E/D比數為+3 B隊E/D比數為-3
17-1-2 得分由主裁判於比賽總結後進行給分。
第十七條之二 計分單
17-2-1 計分單程序:
*計分單將由該場地的主裁判填寫並給雙方隊長看。
*若計分單上有任何塗改或重寫,主裁判應重新寫一張新的。
*雙方隊長有責任檢查計分單。若隊長發現計分單有錯誤,主裁判將重新寫一張新的。
*隊長同意計分單後將在上面簽名。若雙方隊長都於計分單簽名,即使後來發現有錯誤也無法更改。
*當隊長於計分單簽名後(或拒絕簽名),正確的時間將紀錄在計分單上作為隊伍離場的時間。
*若隊伍隊長因計分單上的內容有意見而拒絕簽名,主裁判將於計分單上註明此狀況。
*計分單將以複寫的方式填寫。副本將由傳遞人員送到計分版,正本保留在主裁判手上。
第十七條之三 棄權
17-3-1 每場比賽隊伍無法於時間內至測槍區報到,或於任何比賽中隊伍拒絕進入場內,該隊伍將被宣告棄權。比賽中雙方隊伍都未出現或拒絕進入場內,此兩隊伍將棄權。
17-3-2 隊伍於任何賽程內的對手若棄權,將可獲得3分的獲勝分數以及+5分的陣亡差分數。或是該隊伍目前所有陣亡差的平均分數,以最高分的優先。棄權的隊伍將獲得0分的獲勝分數以及對手所獲得陣亡差分數的相反(負分)。
17-3-3 一旦宣告棄權,該棄權的比賽將不再重新安排,而分數將維持,除非錯過該比賽的原因為組辦單位造成的錯誤,而且該階段的比賽尚未結束。
17-3-4 比賽將被安排,因此於任何隊伍的比賽間將有至少30分鐘的時間。於此期間不會有棄權的問題。
第十七條之四 同分
17-4-1 萬一隊伍間發生同分的狀況時,同分將被排除,隊伍排名依序如下:
1。首先以雙方比賽的得分(獲勝分數)判定,得分高者勝。
2。若得分相同再比陣亡差(E/D比)的分數,分數高者勝。
3。若陣亡差(E/D比)的分數再相同時,比兩隊比賽時的分數,得分高者勝。
4。若再相同將以前一場比賽的得分(獲勝分數)分數判定,然後再比陣亡差的分數,前一場比賽分數最高的隊伍晉級。若經由此方式仍然平手,將以前前一場比賽的分數判定然後再比陣亡差的分數,前前一場比賽分數最高的隊伍晉級。
5。由大會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違例項目
第十八條之一 中彈違規
18-1-1 中彈違規必須為球員陣亡後仍持續以存活的方式行動。中彈違規包括但不限定於持續射擊或以別的方式吸引對方,持續移動,除非以最近的路徑離開場地或裁判的指示、說話、作暗號或以別的方式對裁判,對方球員或隊員溝通,阻礙對方球員或裁判的行進,阻礙裁判進行中彈檢查或判決,將漆彈槍洩氣或排氣,或提供隊友漆彈球或裝備,或沒有將手放置於頭上。
18-1-2 中彈違規的處罰為將一個隊友移除進行1拉1的判決,除非裁判認為該球員中彈違規明顯 的影響了比賽,使違規球員的隊伍獲得優勢,在此狀況下的中彈違規判決將移除兩個隊友進行1拉2的判決。
第十八條之二 擦拭
18-2-1 擦拭的定義為球員主動且蓄意的移除或企圖移除中彈的痕跡,以避免陣亡或裁判的判決。18-2-2 擦拭的處罰為立即的將該球員於比賽中移除,並立即連續的移除該球員同隊的3名球員(1拉3)。
18-2-3 球員被發現丟棄已經中彈的通槍條、布條、彈桶或其他裝備,以避免裁判的判決將以擦拭的罰則處罰。
第十八條之三 干涉
18-3-1 單局競賽(M5)競賽模式:觀眾允許觀看比賽以及於場內的活動,但不可:
*對場內的球員提供指示。
*對場內的狀況做評論以免被場內的球員聽到。
*持有未帶上槍管套的漆彈槍且可從他的位置射擊,或任何影響比賽的任何方法。比賽隊伍的成員與夥伴若影響或傳達比賽狀況將立即受到處罰,如同球員中彈違規,導致夥伴隊伍至少一名球員被移除。
18-3-2 循環競賽(M7)競賽模式:觀眾允許觀看比賽,以及對場內的球員提供指示。
第十九條 處罰條例
第十九條之一 口頭警告
19-1 下列的違規將使裁判予以口頭警告:
*第一次槍管套違規。
*第一次錯誤的要求中彈檢查。
*於每個事件中第一次使用不恰當語言。
*第一次沒有遵從裁判的指示。
*第一次於陣亡後未將手放在頭上。
第十九條之二 判決球員陣亡
19-2 裁判將依下列違規判決球員陣亡:
*沒有注意到中立的判決。
*第二次錯誤的要求中彈檢查。
*於每個事件中第二次使用不恰當語言。
*第二次或持續的沒有遵從裁判的指示。
*跑出場地邊線或移動邊線。
*有效的中彈痕跡。
*比賽開始的手勢時未將槍管前端觸碰到旗幟站前方。
*於要求的時間或地點未戴上面罩。
*於場內持有工具。
*於場內使用的漆彈槍被測出射速每秒301英尺或以上。
*於比賽中未經裁判的允許自行操作電子或電子槍的按鈕或開關。
*比賽前未向裁判出示識別卡。
*與隊伍相關未參賽的人員於比賽期間影響比賽。
*過度的射擊。
*無運動員精神的表現。
*比賽中故意改變場地。
第十九條之三 1拉1的條例
19-3 1拉1的條例(除了陣亡的球員外將額外判決另一名球員陣亡)將依下列違規判決(不限於):
*於明顯的地方中彈仍繼續比賽。
*於不明顯的地方中彈變成明顯的中彈,因為球員開始察覺到。
*球員於陣亡後以不友善的方法與場內的人員發生肢體接觸 (其他處罰仍可適用) 。
*比賽結束時被檢查出有明顯的中彈。
*於場內使用的漆彈槍被測出射速每秒311英尺或以上。
*陣亡後操作電子或電子槍的按鈕或開關(彈斗不算) 。
*陣亡後仍與隊友溝通。
第十九條之四 1拉2的條例
19-4 1拉2的條例(除了陣亡的球員外將額外判決另二名球員陣亡)將依下列違規判決(不限於):
*中彈違規明顯的影響了比賽,使違規球員的隊伍獲得明顯的優勢。
*於場內使用的漆彈槍被測出射速每秒325英尺或以上。
第十九條之五 1拉3的條例
19-5 1拉3的條例(除了陣亡的球員外將額外判決另三名球員陣亡)將依下列違規判決(不限於):
*中彈擦拭意圖作弊。
*陣亡後未詢問裁判擅自重入場內,且影響正在進行中的比賽。(參閱21-4)
第二十條 額外處罰
20-1 裁判可依下列違規給予額外的判決:
*每次不遵守裁判的指示。
*爭鬥或其他不友善的肢體接觸 (其他處罰適用)。
20-2 1拉1;1拉2;或1拉3的處罰評估,當沒有足夠的存活球員將導致處罰不利於違規的隊伍; 違規的隊伍旗幟將被視為已經奪取並完成掛旗,而每個無法拉掉的球員,被違規的隊伍將於計分單上增加存活的球員,最多7名球員存活。
20-3 任何與對手計畫得分的隊伍將被大會取消資格,而所有在該隊伍名冊上的成員將於剩餘的比賽中除名並放棄所有該場比賽的分數。
第二十一條 因嚴重的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所導致的停權、驅逐、取消資格以及罰款等
21-1 隊伍對於隊伍名冊上的所有人員包括球員與後勤人員。於比賽期間下列行為教導至罰款,停權與驅逐。
21-2 當球員遭到比賽停權時,該球員的隊伍若於名冊上沒有替換的人員,則必須缺少一名隊員參賽。球員的停權時間將於每場比賽(含巡迴賽)持續下去直到停權期滿。被判停權的球員必須將識別卡交給判決停權的主裁判。若球員拒絕交出他的識別卡,該隊伍將自動的放棄下一場比賽。識別卡將於處罰時間結束後交還給球員。
21-3 球員將因下列違規而被驅逐出比賽場地:
*蓄意的肢體接觸 (以漆彈槍接觸,胸部碰撞、抓、推、吐口水或類似不雅動作)
*在裁判還沒告知前自行離開陣亡區。
*無法依照裁判要求提供漆彈槍或於要求提供漆彈槍之前按開關,按鈕或扳機。
*直接以語言對對手,裁判或觀眾辱罵。
*蓄意的由場外,邊線外以及陣亡區射擊。
*蓄意的射擊裁判。
*陣亡後未詢問裁判擅自重入場內,以影響正在進行中的比賽(參閱19-5)。
21-4 球員將因下列違規而被驅逐出比賽場地,並自下一次比賽(或巡迴賽)開始停權:
*丟擲漆彈槍與/或氣瓶。
*挑釁的肢體接觸可容易解釋為攻擊與毆打。
*惡意的對明顯已經陣亡的球員或任何裁判射擊,企圖造成受傷或威嚇。
21-5 無論任何原因,若球員於球季比賽中第二次遭到停權,該球員將被至少再禁止一場比賽。處罰可延續至下一個球季。
21-6 於事件中被驅逐出場或遭停權處罰的人若持續表現無運動員精神的舉止,將遭受罰款處分。 該球員的隊伍必須將罰款全額付清後才接受該隊伍參與協會聯盟的比賽。單一事件的罰款金額最低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0元。紀律委員會將決定適當的罰款金額並以書面方式將決議送至違反的人員以及該隊伍的隊長。
第七章 隊伍禮儀
第二十二條 隊伍禮儀
22-1 隊伍以及其球員應避免於比賽場所穿著或以別的方式展現不雅的圖片、文字或圖案。
22-2 隊伍以及其球員應避免因任何行為而造成協會、主辦單位、比賽、推廣者或任何贊助商的聲譽受損,包括 (但不限制於)破壞飯店房間,於未戴面罩的區域擊發漆彈槍,故意破壞私人物品,造成肢體衝突(除非無故遭到攻擊的防衛)或犯罪行為。
22-3 任何人員或隊伍無法遵守此章節的規則與規定,將由違反日開始為期一年禁止參加協會主辦的比賽。
22-4 所有隊伍應遵守每個比賽的推廣者,所提出的特殊管理規則與規定。
22-5 所有隊伍於比賽場所或停車區域內,應正確的處理隊伍所製造出的垃圾。
22-6 任何隊伍無法遵守此章節內的規則與規定,將受到約束並支付10000元的罰款給推廣者,而該隊伍於全額繳付罰款前,將被禁止參加任何比賽。
第八章 規則修改
第二十三條 規則修改
23-1 基於特殊的原因,主辦者可決定是否於比賽期間內修改單一或一個以上的規則。修改的原因必須是因為無法避免,主辦者必須獲得規則委員會的同意,且必須告知隊伍原因並於隊長會議時告知最新的修改。
23-2 當比賽期間基於任何理由必須修改時,將立即召開領隊(隊長)會議,會議期間比賽將暫停。
23-3 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之規則委員會,由協會規則委員長、裁判長以及指定的球員工會成員組成。當問題未列入規則內而需要有解決方式時,委員會將負責做出決定,而該決定將為最終的決定並導入比賽規則內。
第二十四條 最新的規則修改:
第一章:比賽概要
第一條:通則
第二章:球場及器材
第二條:球場規格
第三條:球場設備
第四條:器材規格
第四條之一:漆彈槍
第四條之二:防護裝備
第四條之三:衣服
第四條之四:漆彈球
第四條之五:其它
第五條:設備及器材的核准
第三章:裁判守則及手勢
第六條:裁判長及主審
第七條:裁判員
第八條:裁判手勢
第四章:比賽
第九條:比賽開始
第十條:比賽期間
第十一條:中彈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球員與中彈
第十一條之二:陣亡
第十二條:比賽的暫停
第十三條:比賽的結束
第十四條:離場程序
第五章:檢定槍與出速
第十四條:測速規定
第十五條:賽前漆彈檢查
第十六條:場內測速
第六章:得分及違例規定
第十七條:得分項目
第十七條之一:得分(獲勝分數)
第十七條之二:計分單
第十七條之三:棄權
第十七條之四:同分
第十八條:違例項目
第十八條之一:中彈違規
第十八條之二:擦拭
第十八條之三:干涉
第十九條:處罰
第十九條之一:口頭警告
第十九條之二:判決球員陣亡
第十九條之三:1拉1的條例
第十九條之四:1拉2的條例
第十九條之五:1拉3的條例
第二十條:額外處罰
第二十一條:因嚴重的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所導致的停權、驅逐、取消資格以及罰款等
第七章:隊伍禮儀
第二十二條:隊伍禮儀第
第八章:規則修改
第二十三條:規則修改
第二十四條:最新的規則修改:
單局比賽制(M5)規則大綱
循環比賽制(M7)規則大綱
第一章 比賽概要
第一條 通則
1-1 漆彈比賽是兩隊各有相等人數,在標準賽場內攜帶漆彈槍及穿戴安全面罩出場的比賽,比賽時企圖攻入對方陣地奪旗並達陣,並儘量射擊殲滅對隊防止其奪旗或達陣。
1-2 漆彈比賽嚴格限制球員使用漆彈槍之裝備,出速必須低於300英呎每秒。若因為場地的安全考慮,主辦單位可以指定更低的出速上限。
1-3 球員應重視漆彈運動精神,並熟悉規則與服從賽場裁判判決。
1-4 本比賽規則未盡條款,賽事主辦單位可依實際需求做適度補充。
1-5 競賽方式區分:循環競賽制(M7)及單局競賽制(M5)。
第二章:球場及器材
第二條 球場規格
2-1 一個比賽場地定義為平坦,水平的區域,表層經過整理以降低傷害,並且場地周圍完全使用協會認可的圍網包圍賽場以確保安全。
賽場大小與需求:
單局競賽制(M5): 46x38公尺以上,至少25個掩體。
循環競賽制(M7): 46x38公尺以上,至少35個掩體。
掩體距離場地邊線至少1.5公尺,場地邊線應標示清晰可見,且距離圍網至少1.5公尺。
2-2 球場四周應架設高度最低應大於3公尺以上,直徑少於4mm網孔的安全圍網。圍網應牢固且張緊,並設有裁判及選手帳篷區及進出口。
2-3 左右底線需設置出發區旗幟站,旗幟站(出發板)寬度至少2公尺,高1.8公尺,且放置於場地後方邊線的中間位置,並於出發區設置旗幟或電子式鳴聲裝置(氣體式亦可;氣體需為高壓空氣或二氧化碳)。
2-4 比賽區域內的掩體應使用協會認可之充氣式掩體,兩隊的掩體的數量、大小應相等,擺放的位置應等距對稱。
2-5 隊伍與其成員不可以任何方式於任何時間改變任何場地,比賽中故意改變場地將導致該名球員陣亡。
第三條 球場設備
3-1 安全圍網如2-2說明。
3-2 如達陣方式為設置旗幟時,旗幟需有兩色(一般為紅、藍色)且長大於60公分寬大於30公分,如為電子式或氣體式鳴聲裝置其開關需固定妥當且不得設置於離地150公分以下。
3-3 計時器與馬錶各一個以上。
3-4 信號:準備兩種不同,且能發出極大聲響的信號。
3-5 紀錄表(計分使用)。
3-6 測速器二個,使用雷達測速較適宜。
3-7 掩體若干數量如2-1說明。
第四條 器材規格
漆彈比賽球員必須使用經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此核准申請應由會員球隊、會員協會或製造廠商提出。出賽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第四條之一 漆彈槍
4-1-1 球員下場比賽僅可使用單一零點68英吋口徑的漆彈槍,由單一槍管與擊發系統所組成。禁止使用雙作動扳機。
4-1-2 漆彈槍射率將限制為10bps(與millennium 及PSP相同的射率限制):
*前三發必須僅為半自動模式。
*漆彈槍將被限制在射率每秒10顆,定義為連續兩發射擊的時間不可低於95ms (射率計量器讀取為10。5bps或低於 = 合法;射率計量器讀取為10。6bps或高於 = 不合法)。
*僅有當達到5bps且持續保持時追彈才會啟動與維持。然後漆彈槍可以10bps連發。 一但扳機停止運作,僅能額外有1顆漆彈擊發。
說明:5bps追彈的啟動/維持並不需依規律觸碰,而是與扳機做動的時間間隔有關,間隔必須至少相等於5bps。扳機第三發與第四發的間隔少於200ms時(前三發僅為半自動),漆彈槍將可啟動追彈至10bps。
4-1-3 電子擊發系統的漆彈槍必須固定於協會認可比賽模式,球員不能於賽場內調整。漆彈槍具備除了協會允許的模式外不可使用其他模式。
4-1-4 所有具備任何形式可外部調整射速的漆彈槍都必須修改使其於比賽進行中不易調整。
4-1-5 漆彈槍的槍管可配備膛線或準星,但不可有消音管與電子裝置之瞄準具。每個球員於場地內僅允許持有一支槍管。
4-1-6 球員不可使用布,合成橡膠,或其他材質蓋住彈斗或漆彈槍。基於安全考量,僅高壓氣瓶允許使用合成橡膠的氣瓶套。
4-1-7 於比賽場內或任何比賽場附近,一但漆彈槍裝上了氣瓶,槍管套必須隨時戴上,對此要求唯一的特例為:
*於測速區進行測速。
*專為試射所設置的地點。
*於比賽開始前裁判指示球員取下槍管套後。
*違反遵守槍管套使用將導致該球員的隊伍隊長接獲正式的首次違反警告,第二次違反時違反的隊伍成員將不予以參賽。比賽當中球員必須隨時攜帶槍管套於需要時使用。
4-1-8 漆彈槍上的貼紙限制在一邊一張5x10公分,貼紙的顏色不可有橘色。
第四條之二 防護裝備
4-2-1 於需要戴面罩的區域內,球員與所有人所使用的面罩必須為專為漆彈所生產使用,且維持良好的狀態與未受損的鏡片。面罩必須符合或達到ASTM標準。
4-2-2 於漆彈槍允許射擊的區域內,面罩必須隨時戴上,違反規定將導致該球員的隊伍隊長接獲正式的首次違反警告。第二次違反時違反的隊伍成員將不予以參賽。
4-2-3 球員、工作人員以及所有在場內的人員,均需戴上原廠的安全面罩。安全面罩須能有效全罩保護臉部正面及耳朵。不允許顛倒或向上扭轉或以任何方式變更該面罩原本的形狀。
4-2-4 球員可穿戴單層的前臂與肘部防護,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此防護可穿戴於服裝之外或服裝內。
4-2-3 球員可穿戴單層的小腿骨與膝蓋的防護,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此防護可穿戴於服裝之外或服裝內。
4-2-4 球員可穿側滑短褲,而該防護上的護墊並未遭到更改。
1。男性球員可穿著鼠蹊防護,而女性球員可穿著胸部防護,該防護為針對漆彈使用所生產,而漆彈球撞擊時確實可破裂於該防護上。
2。球員被鼓勵穿戴由合成橡膠所構成,尺寸適中,環繞整個脖子的頸部防護,整個厚度不超過2公分。圍巾以及類似材質的布料是禁止的。
3。球員被鼓勵穿戴頭部防護以保護頭蓋骨部分為目的,厚度不超過1公分。
4。面罩上不允許黏貼貼紙。
第四條之三 衣服
4-3-1 每位球員僅可穿著兩層的服裝,除非氣溫已由官方發布將低於10度,於此狀況下可穿著三層的服裝。球員必須穿著長褲以及長袖上衣。
4-3-2 球員隊服不可有橘色與黃色。球員隊服若有白色必須是要乾淨的,若有太多的污渍,裁判可要求更換隊服。
4-3-3 球員的服裝包含長褲與上衣必須不可有裂縫,必須合身不可過大。球員不可穿著以高吸水成分如毛氈或羊毛,或過度護墊及光滑種類如尼龍或橡膠所製造的長褲或上衣。
4-3-4服裝上補強的部位為兩層布料相互車縫在一起,因此該部位算是兩層。
4-3-5球員不可穿著有鐵片或鐵釘的鞋子。
4-3-6上衣必須塞到長褲或彈包腰帶內。
4-3-7球員可帶1雙具有護墊的手套。
4-3-8球員可佩帶頭巾或帽,但不超過肩膀下方1公分。
4-3-9防汗頭巾僅允許使用頭帶,只要不超過5公分寬與1公分厚。
4-3-10若球員於比賽中被發現穿著違反規定的服裝將被判陣亡。
第四條之四 漆彈球
4-4-1 漆彈球必須向協會認可之漆彈商購買。所有於比賽中使用的漆彈球必須有協會建檔的原料安全資料表。比賽所使用的漆彈球必須遵守ASTM標準並符合聯盟的不殘留規範。
4-4-2 彈汁為紅色或粉紅色的漆彈球是禁止使用。
第四條之五 其它
4-5-1彈斗不可使用全透明且必須以單色製造,允許煙薰色(半透明或霧狀)的彈斗。於彈斗或其他進彈裝置上的貼紙將不被允許,除非該貼紙為5x10cm於彈斗兩邊各一。 貼紙的顏色不可有橘色。透明彈斗蓋為允許的。
4-5-2球員可攜帶任何數量的彈包(袋)、彈桶,但不可有額外的氣瓶或彈斗。
4-5-3兩個生存的球員可相互交換裝備(自由裝備)。
4-5-4背心和彈包不可有護墊設計。
第五條 設備及器材的核准
5-1 球員除應使用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外,大會開始前及每場比賽前都必須依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施檢驗。
5-2 非屬於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已核准的器材型號必須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並取得全體領隊的同意再經裁判長的核准才能使用。
5-3 舉辦比賽的場地與場地設備,應於比賽前報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會同勘查與檢驗。
5-4 屬於球員個人用品應符合第四條的規定,若有規定之外的物品或有所爭議,則由該場比賽主裁判裁決。
第三章 裁判守則及手勢
第六條 裁判長及主審
6-1 主審應依據規則及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所決議正式頒佈之釋義執行比賽工作。
6-2 任何隊伍無法或拒絕履行本章節所制定的裁判義務將受到處罰。協會的裁判長將對該隊伍實施制裁。裁判長有權將裁判分數減至0分。
6-3 場內所有的決定與判決都將由該場地的主裁判再次審核。主裁判將做出最終的所有決定與判決,且非該主裁判不得再復審與更改。
第七條 裁判員
7-1 每個賽場將安排最少8名場內裁判外加1名主裁判,所有場內裁判與主裁判都直接由裁判長支配。
7-2 僅有經過每個場地主裁判授權的場內裁判,才能允許於該場內做判決。
7-3 裁判將穿著黑白直條紋上衣,使裁判與球員有所區隔。
7-4 所有裁判應需徹底了解此比賽規則與規定,且應盡全力履行裁判的義務。所有裁判均需盡責並以公正的態度做出判決。假如任何裁判被發現於擔任裁判期間不公,該人員將於剩餘的比賽中被除名。
7-5 裁判有權依球員的健康與運動精神,決定球員是否適合繼續比賽。
7-6 裁判不會於比賽中提供資訊給隊伍,除了關於安全事件、警告、中立與陣亡。
7-7 於比賽期間,裁判不得藉由動作或其他意向故意暴露或隱瞞球員的位置。裁判亦不得妨礙比賽的進行。
7-8 裁判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及加以變更。
7-9 裁判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7-10 檢測員與記錄員應置於場地入口處,檢查所有球員入場及出場器材,尤其嚴格檢查槍口出速與安全面罩。
第八條 裁判手勢
8-1 陣亡:球員陣亡時裁判將以一手放於頭頂而另一手指向陣亡球員給予陣亡手勢。然後裁判將拉掉球員的臂章(如果有使用的話)。裁判判定球員陣亡並給予陣亡手勢後,無法再讓球員放回。
8-2 安全/未陣亡:裁判將舉起手或毛巾於空中以繞圈的方式表示該球員並無有效的中彈,且尚未陣亡。
8-3 中立-裁判觸碰該名球員喊 "中立"並一手握另一隻手高於頭頂,向對手隊伍做出"停止射擊"的手勢。然後裁判將檢查該球員後做出安全/陣亡的判決。中立的判決由裁判自行斟酌,在不易檢查球員中彈的特殊情況下實施。
8-4 1拉1;1拉2;1拉3處罰手勢:裁判將對違規的球員先做出陣亡的手勢,然後雙手握拳於身體前上下擺動代表因違規所導致的陣亡處罰。裁判將同時口頭告知該處罰(1拉1;1拉2;1拉3)。
第四章 比賽
第九條 比賽開始
9-1 旗幟(出發)站的選擇將於比賽開始前以擲銅板(或猜拳)方式決定。於3戰兩勝制以上的比賽時,僅有第一場比賽擲銅板,下一場自動換邊。
9-2 比賽準備開始時,球員於場地邊線內將槍口觸碰旗幟站的前面。任何球員於比賽開始時未將槍口觸碰旗幟站的前面將因錯誤的開始而被判陣亡。
9-3 比賽開始的程序如下:
裁判確認雙方隊伍已就緒後將比賽開始。裁判宣布『取下槍管套』(此時可試槍對地射擊)球員取下他們的槍管套後必須隨身攜帶。然後宣布比賽開始的方式如下: (需確認雙方隊伍都聽的到)裁判大聲宣布 『3-2-1- 倒數 10秒』(準確的10秒鐘後),裁判配合口令及手勢-大喊GO!GO!GO!(或一長聲響笛),比賽開始!
第十條 比賽期間
10-1 旗幟應該最少30公分寬60公分長。每個場地應該有兩組對比色的兩個旗幟。兩邊的旗幟站裁判應攜帶每個顏色的第二面旗幟,於比賽中當發生重新掛旗時能夠立即的重新掛旗。
10-2 奪旗者
10-2-1 一旦比賽開始前隊伍的旗幟掛於旗幟站,隊伍不可觸碰旗幟。球員觸碰自己的旗幟使其不易被對手取下將導致被判陣亡。
10-2-2 攜帶旗幟的球員必須將旗幟拿在手上並可看到整面旗幟。球員不可企圖以任何方式遮蔽或掩飾旗幟。無法依此將導致攜帶旗幟的球員被判陣亡。
10-2-3 旗幟可經由存活的球員傳遞給存活的球員。
10-2-4 若球員於奪取旗幟後遭到陣亡,裁判將取回該旗幟並將替代的旗幟掛於原本的旗幟站。
10-3 任何一方球隊優先將旗子成功帶離旗堡區,稱為優先奪旗。
10-4 球員將旗子成功的帶到對隊出發的陣地區或至對隊出發的陣地區按鈴,稱為達陣。
10-5 達陣
10-5-1 當球員於隊伍的旗幟站完成掛旗,旗幟站裁判將立即喊〝時間暫停〞(〝Time〞),而此時計時將停止。當掛旗時(無論完成或未完成)比賽將自動暫停,球員不可離開他的位置。掛旗的人將被中彈檢查並測速。
10-5-2 若掛旗者被檢查出有中彈或射速超過每秒300英尺時,旗幟站裁判將給予處罰並且告知對面的旗幟站裁判重新掛旗。備用的旗幟將被掛在旗幟站上。主裁判將告知球員剩餘的時間並於10秒後,依照〝比賽開始〞章節內所敘述,作出〝比賽開始〞的手勢將比賽繼續開始。
10-5-3 若掛旗者將對手的旗幟掛於自己的旗幟站後並無問題,即完成掛旗動作。
10-6 中彈檢查
10-6-1 中彈檢查由裁判來執行,目的為確認漆彈球是否擊中球員並留下中彈痕跡。
10-6-2 當裁判看到球員被擊中或漆彈球直接打進球員所佔據的位置,而被擊中的部位裁判無法直接看到是否有破彈,或是裁判被另外的裁判要求去檢查時,該裁判將進行中彈檢查。
10-6-3 當球員要求中彈檢查時,裁判可以但並非一定要去檢查。
10-7 中立檢查
10-7-1 裁判將盡力執行中彈檢查而盡量不做〝中立檢查〞。當裁判於考量認為沒有其他方法做出公平的判決來判定球員是否陣亡時,可宣告該球員〝中立〞。
10-7-2 裁判將站在球員旁邊或直接站在球員前面大喊〝中立〞,並一手握另一隻手或以毛巾高於頭頂向對手隊伍做出 〝停止射擊〞的手勢。然後裁判將盡快檢查該球員後做出安全/陣亡的判決。
10-7-3 球員被判中立期間的中彈均不算陣亡,且不可移動超過1.5公尺。
10-7-4 裁判可移動中立球員的裝備或要求該球員露出額外的區域供檢查。若裁判指示球員起身以方便檢查,裁判將指示球員背向對手,使該中立的球員無法觀察對手的位置。
10-7-5 攜帶旗幟的球員不會因為要中彈檢查而被要求停止與宣告〝中立〞。
10-7-6 未被宣告中立的球員被檢查時中彈將被判陣亡。
第十一條 中彈規定
11-1 當一顆漆彈球由生存球員的漆彈槍射出,擊中一名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並破裂留下中彈痕跡,無論痕跡的大小該球員即被判陣亡。
*若漆彈球擊中一名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並未破裂留下中彈痕跡,則該球員並未陣亡。
*若球員被對方陣亡的人員擊中並留下中彈痕跡,該球員並未陣亡。
*若漆彈球先擊中物體並破裂後的彈汁噴到球員或該球員所攜帶的任何裝備,該球員並未陣亡。
*當裁判沒看到球員的中彈痕跡是如何而來的,該球員將被判陣亡。 一般來說,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中彈痕跡是相當明確的且呈現出是直接中彈,而非髒污、潑到、噴到、跪下時壓到或座到漆彈球,且至少為10元硬幣大小(大約直徑2.5公分),該痕跡將被視為有效的中彈。
*於比賽中雙方的兩個球員若同時中彈並留下痕跡,或裁判無法確定何者先中彈並留下痕跡時,雙方球員將被判陣亡。
*當裁判發現因髒污、潑到、噴到、跪下時壓到或座到漆彈球所造成的痕跡,裁判會盡可能的幫球員擦拭掉。若球員身上有此痕跡而繼續射擊,該球員可能冒著類似有效中彈的風險而被判陣亡。
第十一條之一 球員與中彈
11-1-1 球員有察覺中彈的責任。
11-1-2 如果球員中彈應立即停止射擊並以手勢表示自己陣亡。未依此方式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3 如果球員中彈的位置無法自我檢查時(例如帽沿、喉部、背部、彈包),該球員應立即停止射擊並請裁判進行中彈檢查。未依此方式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4 當球員於移動中中彈,可繼續朝最近的掩體前進,無論該球員與最近的對手之間是否有這樣的掩體,不包含對方球員正在使用的掩體。否則該球員應立即停止該移動並轉身遠離對手。於到達掩體後該球員應立即自我檢查是否中彈、射擊、就位、溝通而沒有立即檢查中彈與作出陣亡手勢,若確實中彈將視為中彈違規。
11-1-5 當球員中彈的位置可以自我檢查時,不可要求裁判中彈檢查。於此狀況下要求中彈檢查將視為中彈違規。
第十一條之二 陣亡
11-2-1 球員從地上撿漆彈球射擊將被判陣亡。
11-2-2 球員身體的任何部位或是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東西碰到場地邊線外的地方將被判陣亡。球員若將做為邊線使用的繩索或圍欄推出,將被判陣亡。邊線的標記將被視為場內。
11-2-3 若球員面罩掀脫或掉了,將被判陣亡。
11-2-4 球員被發現於場內持有工具或其他禁止的裝備,或是在做違反漆彈槍規則的動作將被立即判定陣亡。
11-2-5 球員進入場內所攜帶的任何裝備若掉落離球員超過2公尺,除了通槍條或用於裝漆彈球的彈桶,該球員將立即被判陣亡。
11-2-6 球員表現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時將被判陣亡。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包含:
*不服從裁判的判決。
*以方法故意的躲避裁判使其無法進行場內測速或無法進行判決。
*蓄意對裁判射擊。
*惡意的對明顯已經陣亡的球員射擊,企圖造成受傷或威嚇。
*過度的射擊,定義為超過合理射擊對方使其陣亡。
*以要求中彈檢查的方式轉移裁判對自己或隊友的檢查或利用裁判得知對手的位置。
*對任何球員,觀眾或裁判做語言的辱罵。
*有意圖以及不友善的對任何人做肢體上的接觸。以上適用額外的處罰。
11-2-7 球員本身未重彈,但可能因隊友違反以下的規定而遭到裁判處罰被判陣亡。
11-2-8 球員有責任移除先前的中彈痕跡或於比賽開始前告知裁判討論出處理的方法,而不至於導致該球員遭到陣亡判決。
11-2-9 陣亡的球員於陣亡時應立即:
*做出陣亡的手勢(高舉漆彈槍並搖晃),將一手放置於頭頂直到該球員進入陣亡區。
*離開場地並將陣亡時身上所攜帶的所有裝備帶離,並以最直接的路徑離開朝陣亡區或任何其他由裁判所指示的路徑。球員選擇非最直接的路徑且該路徑意圖隱瞞對手陣亡,或球員拒絕遵循裁判指示的路徑離開場地將被視為〝中彈違規〞。
*陣亡人員的漆彈槍放於指定放置地點,電源不關閉(彈斗電源可關閉)。
*進入陣亡區直到裁判指示才可以離開。
*一旦裁判指示可以離開時,應將漆彈槍的槍管套戴上。球員違反此章節的規則將被視為中彈違規,且將給予適當的處罰。
11-2-10 陣亡人員不可以交談或以其他方式溝通。尤其是球員不可大喊〝陣亡〞企圖讓隊友知道, 或是陣亡後指對手。裁判若認為球員以任何的方式企圖告訴隊友陣亡,將被視為中彈違規。
第十二條 比賽的暫停
12-1 比賽僅會因緊急狀況而暫停,危險的天氣條件及違反安全之狀況及其他〝環境不定因素〞或場內的肢體衝突。
12-2 當裁判錯誤或溝通不良所導致比賽不正確開始的情況下,主裁判將停止比賽並重新開始,當比賽不算當從未開始過。
12-3 當比賽暫停時,場內所有裁判將記住場內球員所在的位置並確保球員待在原地。一但導致比 賽暫停的原因已排除或解決,所有存活的球員與旗幟都由場內裁判安置於正確的位置,主裁判將依照比賽開始的程序重新開始。
12-4 比賽暫停的方式將由裁判喊〝比賽暫停〞。當聽到〝比賽暫停〞,每位球員必須回到原本的位置。
12-5 比賽時間將由主裁判或指定的裁判以倒數計時器來計時。比賽中因突發狀況導致比賽必須中斷時,主裁判或其他場內裁判將停止比賽計時。當比賽依照〝比賽開始程序〞重新開始時,比賽時間將繼續倒數計時。
第十三條 比賽的結束
13-1 任何比賽結束的情況都需由主裁判宣布〝比賽結束〞(或Game Over)才代表比賽正式結束。儘管如此,球員以及他們的裝備於宣布〝比賽結束〞至離開場地前,仍可被要求檢查。
13-2 比賽結束的判定有以下幾點:
*完成掛旗達陣。
*場內雙方所有球員都陣亡。
*比賽時間到。
13-3 當比賽時間到了或旗幟裁判宣告掛旗的球員無中彈且完成達陣,主裁判將與所有場內裁判確認後宣告〝比賽結束〞。
第十四條 離場程序
14-1 陣亡的球員需於指定的區域(陣亡區)等待,即使比賽已宣告〝比賽結束〞仍需等裁判指令才可離開。
14-2 比賽結束時,所有存活的球員均須找最近的場內裁判做檢查。球員可以關掉電動彈斗但不可關掉漆彈槍電源。此時裁判將對球員進行中彈檢查,若有發現中彈,主裁判將被告知以進行適當的處罰。球員若未進行中彈檢查將視為陣亡。
14-3 球員未經場內裁判允許,不得擅自重回場內。
第五章 檢定槍與出速
第十五條 測速規定
15-1 場內的所有裁判有權對可能射速提升或射率超過的漆彈槍隨時進行測速。裁判將在影響球員比賽最小的情況下執行場內測速。
15-2 球員的漆彈槍於比賽進行中,測速為每秒300英尺或更低,射率低於或等於65ms將可繼續比賽而不會被判陣亡或處罰。
15-3 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00英尺但低於或等於每秒310英尺,將被判陣亡。
15-4 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10英尺但低於或等於每秒325英尺,將被判陣亡並外加1拉1 的處罰。
15-5 球員的漆彈槍射速超過每秒325英尺,將被判陣亡並外加1拉2的處罰。
15-6 球員的漆彈槍射率低於65ms,將被判陣亡並於剩餘的比賽遭停權。
15-7 所有場內的測速結果將受處罰時,裁判將把測速結果呈現給球員看。
15-8 球員於比賽中被發現調整漆彈槍,除非在清理槍管內,彈斗或彈頸的彈汁,否則將被判陣亡。以任何方式操作按鈕都僅能經由裁判的同意後進行。
第十六條 賽前漆彈檢查
16-1 每個球員的漆彈槍於所有比賽前都需經過賽前檢查,依照漆彈槍規則進行測速與檢查。隊伍需至少於比賽前10分鐘至該比賽場的測槍區報到。
16-2 雷達測速器為正式的測速器。每個場地內可能會有多個測速器,當某個測速器發生問題時可由另外的測速器替代。
16-3 測速裁判將拿球員的漆彈槍做以下檢查:
1、檢查槍管,彈頸或彈斗是否有異狀。
2、檢查是否有任何裝置、部位、按鍵及調整鈕可讓球員於場內,在不需工具的情況下增加射速或更改模式。
16-4 當漆彈槍通過上述的檢查後,該漆彈槍將進行扳機電閘敏感度、偷跑、射速、射率以及不合法模式的檢查。
16-5漆彈槍檢查程序
*扳機電閘敏感度測試:漆彈槍將以拍打或震動的方式測試。握住漆彈槍主槍身後端,拍打氣瓶或彈斗。扳機將不會被觸碰。如果於此測試中會造成漆彈槍擊發,即代表扳機過於靈敏。
*〝漆彈槍偷跑〞測試:所有漆彈槍將進行扳機〝偷跑〞測試。漆彈槍將被快速的擊發。測試人員將快速的擊發並瞬間停止扣扳機。任何漆彈槍於停止扣扳機後於最多100ms內超過1顆擊發將被視為〝偷跑〞而不允許於場內使用。
*漆彈槍射速測試:所有漆彈槍於進場前將進行測速。允許的最高射速為每秒300英尺。槍彈槍將於雷達測速器上進行測速。
16-6於時間許可下,球員的漆彈槍無法通過檢查將被告知並給予一次機會補救。
16-7球員於比賽開始前無法使漆彈槍符合規定將可選擇不攜帶漆彈槍進場比賽。
16-8通過測試的球員將被安置於測槍區鄰近受管制的區域內。此區域將由裁判或其他大會人員監督。通過測試的球員不可離開此區域,除非與裁判進入場內。在未經裁判的許可下,隊伍人員不可將漆彈槍或工具交給在場內或此區域的球員。
16-9 主裁判有權對所有漆彈槍進行更嚴格的檢查以符合漆彈槍規定。
第六章 得分及違例規定
第十七條 得分項目
第十七條之一 得分(獲勝分數)
17-1-1 比賽計分方式將以下列方式給分:
*隊伍於有效的掛旗後將獲得3分的獲勝分數。
*隊伍於旗幟運送中將獲得2分的獲勝分數。旗幟運送中發生於比賽結束時對方的旗幟由存的球員持有。若雙方都持有對方的旗幟,2分的獲勝分數將僅給先取得對方旗幟的隊伍。
*平手時雙方隊伍各獲得1分的分數。任何比賽結束時沒有旗幟被奪取或攜帶旗幟的人員陣亡(未完成達陣)都視為平手。
*輸的隊伍將獲得0分。
*隊伍將同時獲得陣亡差的分數(Elimination Difference PointsE/D比數)。
*陣亡差的分數計算方式為比賽結束時,雙方存活人員的數量比。
*陣亡差的分數僅用於當隊伍中出現同分時。例:A隊存活3員 B隊存活0員;A隊E/D比數為+3 B隊E/D比數為-3
17-1-2 得分由主裁判於比賽總結後進行給分。
第十七條之二 計分單
17-2-1 計分單程序:
*計分單將由該場地的主裁判填寫並給雙方隊長看。
*若計分單上有任何塗改或重寫,主裁判應重新寫一張新的。
*雙方隊長有責任檢查計分單。若隊長發現計分單有錯誤,主裁判將重新寫一張新的。
*隊長同意計分單後將在上面簽名。若雙方隊長都於計分單簽名,即使後來發現有錯誤也無法更改。
*當隊長於計分單簽名後(或拒絕簽名),正確的時間將紀錄在計分單上作為隊伍離場的時間。
*若隊伍隊長因計分單上的內容有意見而拒絕簽名,主裁判將於計分單上註明此狀況。
*計分單將以複寫的方式填寫。副本將由傳遞人員送到計分版,正本保留在主裁判手上。
第十七條之三 棄權
17-3-1 每場比賽隊伍無法於時間內至測槍區報到,或於任何比賽中隊伍拒絕進入場內,該隊伍將被宣告棄權。比賽中雙方隊伍都未出現或拒絕進入場內,此兩隊伍將棄權。
17-3-2 隊伍於任何賽程內的對手若棄權,將可獲得3分的獲勝分數以及+5分的陣亡差分數。或是該隊伍目前所有陣亡差的平均分數,以最高分的優先。棄權的隊伍將獲得0分的獲勝分數以及對手所獲得陣亡差分數的相反(負分)。
17-3-3 一旦宣告棄權,該棄權的比賽將不再重新安排,而分數將維持,除非錯過該比賽的原因為組辦單位造成的錯誤,而且該階段的比賽尚未結束。
17-3-4 比賽將被安排,因此於任何隊伍的比賽間將有至少30分鐘的時間。於此期間不會有棄權的問題。
第十七條之四 同分
17-4-1 萬一隊伍間發生同分的狀況時,同分將被排除,隊伍排名依序如下:
1。首先以雙方比賽的得分(獲勝分數)判定,得分高者勝。
2。若得分相同再比陣亡差(E/D比)的分數,分數高者勝。
3。若陣亡差(E/D比)的分數再相同時,比兩隊比賽時的分數,得分高者勝。
4。若再相同將以前一場比賽的得分(獲勝分數)分數判定,然後再比陣亡差的分數,前一場比賽分數最高的隊伍晉級。若經由此方式仍然平手,將以前前一場比賽的分數判定然後再比陣亡差的分數,前前一場比賽分數最高的隊伍晉級。
5。由大會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違例項目
第十八條之一 中彈違規
18-1-1 中彈違規必須為球員陣亡後仍持續以存活的方式行動。中彈違規包括但不限定於持續射擊或以別的方式吸引對方,持續移動,除非以最近的路徑離開場地或裁判的指示、說話、作暗號或以別的方式對裁判,對方球員或隊員溝通,阻礙對方球員或裁判的行進,阻礙裁判進行中彈檢查或判決,將漆彈槍洩氣或排氣,或提供隊友漆彈球或裝備,或沒有將手放置於頭上。
18-1-2 中彈違規的處罰為將一個隊友移除進行1拉1的判決,除非裁判認為該球員中彈違規明顯 的影響了比賽,使違規球員的隊伍獲得優勢,在此狀況下的中彈違規判決將移除兩個隊友進行1拉2的判決。
第十八條之二 擦拭
18-2-1 擦拭的定義為球員主動且蓄意的移除或企圖移除中彈的痕跡,以避免陣亡或裁判的判決。18-2-2 擦拭的處罰為立即的將該球員於比賽中移除,並立即連續的移除該球員同隊的3名球員(1拉3)。
18-2-3 球員被發現丟棄已經中彈的通槍條、布條、彈桶或其他裝備,以避免裁判的判決將以擦拭的罰則處罰。
第十八條之三 干涉
18-3-1 單局競賽(M5)競賽模式:觀眾允許觀看比賽以及於場內的活動,但不可:
*對場內的球員提供指示。
*對場內的狀況做評論以免被場內的球員聽到。
*持有未帶上槍管套的漆彈槍且可從他的位置射擊,或任何影響比賽的任何方法。比賽隊伍的成員與夥伴若影響或傳達比賽狀況將立即受到處罰,如同球員中彈違規,導致夥伴隊伍至少一名球員被移除。
18-3-2 循環競賽(M7)競賽模式:觀眾允許觀看比賽,以及對場內的球員提供指示。
第十九條 處罰條例
第十九條之一 口頭警告
19-1 下列的違規將使裁判予以口頭警告:
*第一次槍管套違規。
*第一次錯誤的要求中彈檢查。
*於每個事件中第一次使用不恰當語言。
*第一次沒有遵從裁判的指示。
*第一次於陣亡後未將手放在頭上。
第十九條之二 判決球員陣亡
19-2 裁判將依下列違規判決球員陣亡:
*沒有注意到中立的判決。
*第二次錯誤的要求中彈檢查。
*於每個事件中第二次使用不恰當語言。
*第二次或持續的沒有遵從裁判的指示。
*跑出場地邊線或移動邊線。
*有效的中彈痕跡。
*比賽開始的手勢時未將槍管前端觸碰到旗幟站前方。
*於要求的時間或地點未戴上面罩。
*於場內持有工具。
*於場內使用的漆彈槍被測出射速每秒301英尺或以上。
*於比賽中未經裁判的允許自行操作電子或電子槍的按鈕或開關。
*比賽前未向裁判出示識別卡。
*與隊伍相關未參賽的人員於比賽期間影響比賽。
*過度的射擊。
*無運動員精神的表現。
*比賽中故意改變場地。
第十九條之三 1拉1的條例
19-3 1拉1的條例(除了陣亡的球員外將額外判決另一名球員陣亡)將依下列違規判決(不限於):
*於明顯的地方中彈仍繼續比賽。
*於不明顯的地方中彈變成明顯的中彈,因為球員開始察覺到。
*球員於陣亡後以不友善的方法與場內的人員發生肢體接觸 (其他處罰仍可適用) 。
*比賽結束時被檢查出有明顯的中彈。
*於場內使用的漆彈槍被測出射速每秒311英尺或以上。
*陣亡後操作電子或電子槍的按鈕或開關(彈斗不算) 。
*陣亡後仍與隊友溝通。
第十九條之四 1拉2的條例
19-4 1拉2的條例(除了陣亡的球員外將額外判決另二名球員陣亡)將依下列違規判決(不限於):
*中彈違規明顯的影響了比賽,使違規球員的隊伍獲得明顯的優勢。
*於場內使用的漆彈槍被測出射速每秒325英尺或以上。
第十九條之五 1拉3的條例
19-5 1拉3的條例(除了陣亡的球員外將額外判決另三名球員陣亡)將依下列違規判決(不限於):
*中彈擦拭意圖作弊。
*陣亡後未詢問裁判擅自重入場內,且影響正在進行中的比賽。(參閱21-4)
第二十條 額外處罰
20-1 裁判可依下列違規給予額外的判決:
*每次不遵守裁判的指示。
*爭鬥或其他不友善的肢體接觸 (其他處罰適用)。
20-2 1拉1;1拉2;或1拉3的處罰評估,當沒有足夠的存活球員將導致處罰不利於違規的隊伍; 違規的隊伍旗幟將被視為已經奪取並完成掛旗,而每個無法拉掉的球員,被違規的隊伍將於計分單上增加存活的球員,最多7名球員存活。
20-3 任何與對手計畫得分的隊伍將被大會取消資格,而所有在該隊伍名冊上的成員將於剩餘的比賽中除名並放棄所有該場比賽的分數。
第二十一條 因嚴重的無運動員精神的行為所導致的停權、驅逐、取消資格以及罰款等
21-1 隊伍對於隊伍名冊上的所有人員包括球員與後勤人員。於比賽期間下列行為教導至罰款,停權與驅逐。
21-2 當球員遭到比賽停權時,該球員的隊伍若於名冊上沒有替換的人員,則必須缺少一名隊員參賽。球員的停權時間將於每場比賽(含巡迴賽)持續下去直到停權期滿。被判停權的球員必須將識別卡交給判決停權的主裁判。若球員拒絕交出他的識別卡,該隊伍將自動的放棄下一場比賽。識別卡將於處罰時間結束後交還給球員。
21-3 球員將因下列違規而被驅逐出比賽場地:
*蓄意的肢體接觸 (以漆彈槍接觸,胸部碰撞、抓、推、吐口水或類似不雅動作)
*在裁判還沒告知前自行離開陣亡區。
*無法依照裁判要求提供漆彈槍或於要求提供漆彈槍之前按開關,按鈕或扳機。
*直接以語言對對手,裁判或觀眾辱罵。
*蓄意的由場外,邊線外以及陣亡區射擊。
*蓄意的射擊裁判。
*陣亡後未詢問裁判擅自重入場內,以影響正在進行中的比賽(參閱19-5)。
21-4 球員將因下列違規而被驅逐出比賽場地,並自下一次比賽(或巡迴賽)開始停權:
*丟擲漆彈槍與/或氣瓶。
*挑釁的肢體接觸可容易解釋為攻擊與毆打。
*惡意的對明顯已經陣亡的球員或任何裁判射擊,企圖造成受傷或威嚇。
21-5 無論任何原因,若球員於球季比賽中第二次遭到停權,該球員將被至少再禁止一場比賽。處罰可延續至下一個球季。
21-6 於事件中被驅逐出場或遭停權處罰的人若持續表現無運動員精神的舉止,將遭受罰款處分。 該球員的隊伍必須將罰款全額付清後才接受該隊伍參與協會聯盟的比賽。單一事件的罰款金額最低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0元。紀律委員會將決定適當的罰款金額並以書面方式將決議送至違反的人員以及該隊伍的隊長。
第七章 隊伍禮儀
第二十二條 隊伍禮儀
22-1 隊伍以及其球員應避免於比賽場所穿著或以別的方式展現不雅的圖片、文字或圖案。
22-2 隊伍以及其球員應避免因任何行為而造成協會、主辦單位、比賽、推廣者或任何贊助商的聲譽受損,包括 (但不限制於)破壞飯店房間,於未戴面罩的區域擊發漆彈槍,故意破壞私人物品,造成肢體衝突(除非無故遭到攻擊的防衛)或犯罪行為。
22-3 任何人員或隊伍無法遵守此章節的規則與規定,將由違反日開始為期一年禁止參加協會主辦的比賽。
22-4 所有隊伍應遵守每個比賽的推廣者,所提出的特殊管理規則與規定。
22-5 所有隊伍於比賽場所或停車區域內,應正確的處理隊伍所製造出的垃圾。
22-6 任何隊伍無法遵守此章節內的規則與規定,將受到約束並支付10000元的罰款給推廣者,而該隊伍於全額繳付罰款前,將被禁止參加任何比賽。
第八章 規則修改
第二十三條 規則修改
23-1 基於特殊的原因,主辦者可決定是否於比賽期間內修改單一或一個以上的規則。修改的原因必須是因為無法避免,主辦者必須獲得規則委員會的同意,且必須告知隊伍原因並於隊長會議時告知最新的修改。
23-2 當比賽期間基於任何理由必須修改時,將立即召開領隊(隊長)會議,會議期間比賽將暫停。
23-3 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之規則委員會,由協會規則委員長、裁判長以及指定的球員工會成員組成。當問題未列入規則內而需要有解決方式時,委員會將負責做出決定,而該決定將為最終的決定並導入比賽規則內。
第二十四條 最新的規則修改: